北港簡易庭93年度港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港小字第二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杜怡慧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欄中關於被告「許增欵」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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