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6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六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減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附表編號2所示),雖依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憑。其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自合於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減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與如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依原確定裁判所援引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所示各罪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犯罪日期│93年7月26日│93年4月10日│92年8月8日│├───┬───┼────────┼────────┼────────┤│偵及│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嘉義地檢││查年││││││案度│年字號│93年度偵字第6453│93年度偵字第3805│95年度偵字第5711││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1024│93年度訴字第1614│96年度嘉簡字第││實││號│號│789號││審├───┼────────┼────────┼────────┤││判決│93年11月22日│95年6月23日│96年6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日│案號│93年度易字第1024│93年度訴字第1614│96年度嘉簡字第││期││號│號│789號││├───┼────────┼────────┼────────┤││確定│94年1月14日│95年7月24日│96年7月1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減刑條例第2│符合減刑條例第2│符合減刑條例第2││十六年罪犯減刑│條1項3款│條1項3款│條1項3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註│編號第1、2罪已經│編號第1、2罪已經││││彰化地院96聲減47│彰化地院96聲減47││││9號減刑並定執行│9號減刑並定執行││││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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