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60號聲請人 黃阿杏 代理人 陳銘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