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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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24號聲請人 許宏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連晨宇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高俊仁 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110年12月5日88,300元0000000002高俊仁永豐商業銀行深坑分行110年11月25日89,9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