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34號聲請人 李錦昌 代理人 李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9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