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三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三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刊登於自由時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一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一│ 郭美華 │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壹拾萬元│GF五二九五四│││││作社中華路分社│五日││四○││├──┼────────┼────────┼─────────┼────────┼───────┼──────┤│二│郭美華│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柒萬陸仟元│GF五二九五四│││││作社中華路分社│日││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