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元,折合銀元伍萬陸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玖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柒佰捌拾肆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壹元,尚不足新台幣陸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劉志卿~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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