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緩刑期內更犯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十一月五日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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