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二○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蕭麗琍 律師被告己○○住台南
庚○○住台南丁○○住台南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被告甲○○住台南
丙○○住台南戊○○住台
居台南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