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475號抗告人三小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宗祺 上列抗告人因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