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92號原告 江添祥 被告 蔡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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