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34號聲請人 陳丁財 關係人 陳淑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歐阿冉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所為105年度繼字第34號民事裁定(
主文:指定陳淑芬律師為被繼承人歐阿冉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歐阿冉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歐阿冉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歐阿冉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歐阿冉之遺產負擔)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係人陳淑芬律師抗告意旨略以:其代辦聲請人提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宜,立場有所不同,聲請本院另覓其他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本院將另為准否或指定遺產管理人之終局裁定,本裁定尚非駁回本件聲請,本件後續將另為裁定。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 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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