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咏鍵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應併執行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另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應併執行之」之記載,為「另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應併執行之」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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