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101號
原 告 華信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娟
訴訟代理人 詹智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毓錩 、 林裕祥 間給付分攤費用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