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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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投小字第258號
原 告 左慕慈
訴訟代理人 許仁輝
被 告 賴佑昇
上列當事人間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賴佑昇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
攸關個人債信及資金調度,茍任意交付他人,極易被利用為
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在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
遭他人利用於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該詐欺取財結果之發
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00年5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
鳳山分行000000000000帳號(下稱土地銀行鳳山分行帳戶)
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里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下
稱中華郵政水里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
以每個帳戶使用代價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代價,以宅
配方式借予臺北市「劉姓」成年男子之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並容任該人或其轉手之詐欺集團藉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
詐欺集團取得上開2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密碼後
,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原告於100年5月16日18時許
,在其臺北市○○路○○○巷○弄○號6樓住處上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因詐騙集團佯在上開拍賣網站網頁上留有拍賣1支
「手鐲」之錯誤訊息,原告陷於錯誤,於下標購買後,於10
0年5月18日9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1樓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6萬5000元至被告土地銀行鳳山分行
帳戶,嗣因未收到該手鐲,始知受騙,被告之上開犯行,業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判處被告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爰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易緝字第
10號刑事判決書為證,且被告賴佑昇之上開犯行,業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629號提
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緝字第10號判決以被
告賴佑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此經原告陳述在卷,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及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被告經
通知,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利己答辯或聲明證據
以供調查,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被告賴佑昇之幫助
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堪認定。被告賴佑昇之上開幫助詐欺
取財行為,致原告受有6萬5000元之財產損害,被告賴佑
昇之行為與原告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從而,原
告主張被告賴佑昇對其有上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6萬50
00元之損害,被告賴佑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洵屬有
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
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賴佑昇幫助詐欺集團向原告詐
欺取財,為幫助人,依上開說明,對原告自應與實施本件
詐欺之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連帶債務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
著有規定,是原告自得對被告賴佑昇為全部請求。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賴佑昇給付原告6萬5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即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賴佑昇
給付6萬5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又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本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免納裁判費用,且於本件訴訟程
序進行中,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產生,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
諭知,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