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11號原告朔大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權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2萬5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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