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三年度司繼字第八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鄭國寶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本院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司繼字第8號受理在案,聲請人為瞭解案情,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被繼承人鄭國寶之債權人乙節,據其提出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處理中心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具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依首開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可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