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燊
陳碧雲陳雅華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秀美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94號、第19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陳碧雲與被告兼告訴人陳俊燊係夫妻,渠等與 黃經通 係朋友,被告兼告訴人陳雅華則為黃經通之配偶。緣陳雅華因懷疑陳俊燊介紹越南女子予其夫黃經通認識而素有嫌隙,於民國104年1月17日22時10分許,陳雅華前往黃經通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服飾店騎樓前時,見陳俊燊、陳碧雲與黃經通在場聊天,一時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騎樓前,向陳俊燊與陳碧雲辱罵:「幹你娘、塞你娘、機八、老機掰」等語,足生損害於陳俊燊與陳碧雲之名譽,陳俊燊與陳碧雲亦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地點,陳俊燊向陳雅華辱罵:「幹你娘、老機掰、比上班查某還不如、去外面讓其他男人幹幹再回去找老公」等語,陳碧雲則向陳雅華辱罵:「幹你娘」等語,足生損害於陳雅華之名譽。陳碧雲復基於傷害之犯意,與陳雅華發生拉扯(陳雅華涉犯傷害罪嫌部分、陳俊燊涉犯強制罪嫌等部分,均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694號、第19119號為不起訴處分),並徒手毆打陳雅華臉部,致陳雅華受有下眼皮挫傷、眼部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俊燊、陳碧雲、陳雅華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陳碧雲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俊燊、陳碧雲、陳雅華被訴公然侮辱及被告陳碧雲被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陳碧雲另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314條、第287條前段之規定,皆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俊燊、陳碧雲、陳雅華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5年7月4日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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