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明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31元,應
繳裁判費1,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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