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6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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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601號
原 告 林弘鈞
被 告 孟煒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5日在台中市○區○○路
○○○號7-11便利商店匯款新台幣(下同)15,000元予被告,
復於106年7月24日在台中市○區○○路○○號郵局轉帳15,000
元予被告,共計借款30,000元予被告,被告迄未清償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對話紀錄、存摺、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及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影本等件為證,核與所述相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1,000元),由被
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