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50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致晶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2月27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致晶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