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9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941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仲震亞 之遺產管理人 周豐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仲震亞之遺產管理人周豐隆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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