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4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戊○○、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一件。
二、高雄市○○區○○段○○○○號之最新土地謄本及高雄市○○區○○段745建號之最新建物謄本正本各一件。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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