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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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1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婚字第51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