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63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中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8558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9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8588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2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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