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6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六四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顏精稅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64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檢察官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唐照明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