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榮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99
6號、第3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榮自民國壹佰年柒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榮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之加重強盜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本案尚有共犯 陳俊霖 、 朱振平 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被告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延長羈押2次在案(惟已於100年6月30日辯論終結時先行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0年7月19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實屬重大,且共犯陳俊霖、朱振平迄仍未到案,是本件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鏡芳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