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被告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