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
原告吉權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許金鐘 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