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687號
原 告 陳守憲
被 告 陳建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陳報對於原告109年11月22日民
事陳述意見狀之意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