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0號

聲請人 王金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力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葉力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聲請狀聲明請求自到期日即民國114年4月10日起算,然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月10日起算,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月10日起算,則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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