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俞佩君
上列當事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到院閱卷,並補正相對人姓名、
地址,及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補正
當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並宜記載其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號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未載明相對人「鄭**」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難以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
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應予補正,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