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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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 林錦芬 律師因黃耀ꆼ與 黃聰耀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兼訴訟代理人林錦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黃耀烱 與被上訴人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聲請重新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任 陳慧敏 律師(事務所設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2)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上訴人黃耀烱與被上訴人黃聰耀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上訴人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原以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林錦芬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聲請人以其未向屏東律師公會表示願為本院訴訟代理人,並已於民國107年10、11月間出國為由,聲請改選任訴訟代理人,業提出機票行程紀錄為證,經核尚非無據,並重新選任律師陳慧敏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蕭艿菁法官李文賢法官盧彥如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