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80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梁家茜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家茜等人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就抗告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另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駁回,嗣經本院於107年10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月25日送達於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足稽,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但得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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