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邱俊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重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3日凌晨│101年10月4日上午│102年6月22日上午│││3時許│9時許│4、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706號│毒偵字第3265號│偵字第21096號、│││││第2278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7│102年度訴字第476│102年度易字第296││最後││0號│號│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7日│102年9月18日│102年11月2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67│102年度訴字第476│102年度易字第296││確定││0號│號│7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16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6月25日上午│││││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18號│││├───┬────┼────────┼────────┼────────┤││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1││││最後││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1││││確定││3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2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