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千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范千雅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事實部分增加:扣得被告范千雅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用之吸食器1支。㈡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㈢更正:本件移送機關為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全部認罪,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願受有期徒刑7月,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
1所示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沒收如附表編號2所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願受有期徒刑9月,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3所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之宣告。並同意前揭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均沒收銷燬之,上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支沒收。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柏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種類及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4包│①102年安保字第240號││││②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③鑑驗結果:││││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淡黃色結晶││││送驗數量:0.1402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1256公克(淨重)││││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540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5384公克(淨重)││││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7)、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5248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5237公克(淨重)││││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8)、透明結晶││││送驗數量:0.294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927公克(淨重)│├──┼─────────┼─────────────────────┤│2.│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02年保管字第2878號。│││1支││├──┼─────────┼─────────────────────┤│3.│海洛因2包│①102年毒保字第184號。││││②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③鑑驗結果:││││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白色粉末││││送驗數量:0.2654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597公克(淨重)││││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白色粉末││││送驗數量:0.0300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0272公克(淨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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