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欽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欽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邱欽崚因竊盜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2次│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間某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100年9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案號│年度偵字21782號│年度毒偵字第187號│年度毒偵字第1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0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81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4日│102年12月16日│102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簡字第809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81號│102年度訴緝字第281號││決├────┼─────────────┼─────────────┼─────────────┤││判決確定│100年12月5日│103年1月6日│103年1月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90號(編號2、3│││年度執字第14647號(本件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刑期自103年7月23日起至104│││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刑│年5月22日止)│││期自102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3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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