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6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煒傑 債務人 潘雅素 債務人 林玟 妤債務人 林玟庭 債務人 林玟琳
一、債務人 林玟妤 、林玟庭、林玟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明富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煒傑、潘雅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煒傑前就讀南山高中、亞東技術學院、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潘雅素及林明富(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林明富已於104年9月15日辭世,債務人潘雅素、林玟妤、林玟庭、林玟琳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債務人林煒傑自105年8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751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雅素、林玟妤、林玟庭、林玟琳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此為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第1項所明定。是民法繼承編於98年6月10日修正時,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改採法定限定責任(或法定有限責任)。查被繼承人於104年9月15日死亡,債務人等為其法定繼承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本件繼承事實係發生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之後,則除債務人林煒傑、潘雅素本即契約當事人外,其餘債務人林玟妤、林玟庭、林玟琳就本件債務僅負限定責任,債權人僅得請求債務人林玟妤、林玟庭、林玟琳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爰駁回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玟妤、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74183│玟庭、林玟│7月24日起││六二│││元│琳、林煒傑│││││││、潘雅素││││├──┼───┼─────┼──────┼──────┼───────┤│002│新臺幣│林玟妤、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3329│玟庭、林玟│7月24日起││六二│││元│琳、林煒傑│││││││、潘雅素││││└──┴───┴─────┴──────┴──────┴───────┘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玟妤、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183│玟庭、林玟│8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琳、林煒傑│││百分之十,逾期││││、潘雅素│││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玟妤、林│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329│玟庭、林玟│8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琳、林煒傑│││百分之十,逾期││││、潘雅素│││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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