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晰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9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晰錞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襪子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經查,被告竊得之襪子1雙,屬被告犯
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
經提高為30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