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95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丁阿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如附表二所示支票背面偽造之「豪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署名共貳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甲○○明知豪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季公司,負責人為丙○○)並未授權其以該公司之名義於支票上背書,為期其夫 陳春木 、其子 陳聖 惟所經營之聖賀企業社得以順利向乙○週轉款項,竟於民國96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先後二次,於聖賀企業社所開立之㈠、票號CN0000000(原聲請書誤載為J00000000號)、到期日96年7月25日、金額新臺幣(下同)16萬元、㈡票號AT0000000、到期日96年12月10日、金額30萬元之支票背面,偽造「豪季公司」署名各1枚以為背書後,交由不知情之 陳聖惟 於96年5月間持向乙○借款,使乙○誤信豪季公司亦為背書人之一,而交付扣除利息後之款項14萬4仟元、27萬元予陳聖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豪季公司及乙○。案經乙○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乙○於偵查中指訴甚詳,復經證人陳春木、 洪明旺 、陳佳雅、 陳聖雅 、豪季公司負責人丙○○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影本2紙可證,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偽造支票背書,在票據法上係表示對支票負擔保責任之意思,為法律規定之文書,並非依習慣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而此項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判例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豪季公司」署名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各該支票背面偽造署名後,交由不知情之陳聖惟持向乙○借款而行使之,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犯意各別,時間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為使其親人達借貸目的,竟偽造「豪季公司」署名作為背書,以取信告訴人,足生損害於背書之真正名義人「豪季公司」及告訴人,並危害票據流通,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所生損害,暨其素行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為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被告於附表系爭支票上偽造之「豪季公司」署名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1│偽造支票│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㈠部分之│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行│,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之「豪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署名壹枚沒收。│├──┼────┼─────────────────────┤│2│偽造支票│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㈡部分之│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行│,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支票背面偽造之「豪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署名壹枚沒收。│└──┴────┴─────────────────────┘附表二:
┌──┬─────┬────┬──────┬──────┬─────┐│編號│支票號碼│面額│偽造署押位置│偽造「豪季公│證據出處││││(新臺幣)││司」署押數量││├──┼─────┼────┼──────┼──────┼─────┤│1│CN0000000│16萬元│支票背面之「│署名1枚│同上卷第3│││(處刑書附││閱讀分類機背││頁│││表誤載為J3││書章專用區」│││││0000000)│││││├──┼─────┼────┼──────┼──────┼─────┤│2│AT0000000│30萬元│支票背面之「│署名1枚│97年度他字│││││閱讀分類機背││第1489號偵│││││書章專用區」││查卷第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