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 律師被告全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甲○○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鎮○○段第598地號土地(面積壹仟貳佰玖拾壹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八十年一月九日由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收件字號:旗登字第000二四0號)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公司經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且必至清算終結後,其公司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查被告前由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3年10月8日以府建商字第093035312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參見本院卷第9頁)在案,且迄今仍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而未進行清算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由該院以98年6月29日北院隆民科明字第0980008391號函覆在卷。依此足認被告之現務尚未了結,其法人格尚未消滅,依法自有當事人能力,且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故本件應以董事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前經本院對其董事長乙○○及董事甲○○(另名董事丙○○前於92年11月28日死亡)為合法通知後,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之兄即訴外人戊○○前於80年1月間向被告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部(以下稱系爭小客車),因現金不足,遂由原告之父 劉成富 提供其所有坐落高雄縣○○鎮○○段第598地號土地(面積12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以下稱系爭土地),為被告設定新台幣(以下同)68萬76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80年1月1日起至83年1月1日止。嗣因戊○○於83年1月1日業已依約分期清償完畢,然疏未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程序,直至劉成富於95年5月10日逝世後,原告辦理繼承系爭土地之際始發現上情。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因戊○○清償完畢而告消滅,故該抵押權即應隨同消滅,爰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於80年1月9日由高雄縣美濃地政事務所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收件字號:旗登字第000240號)予以塗銷。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70號判例可資參照。其次,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88
1條之1至第881條之17之規定,除第881條之1第2項、第881條之4第2項、第881條之7之規定外,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職是,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訂約目的係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倘約定期間屆滿後,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因清償或其他原因而不復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自應許由抵押人訴請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查: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業據證人 劉恆星 到庭結證屬實,並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另被告經合法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自行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而為爭執,甚或提出積極事證以資證明系爭抵押權現時尚應存在之事實,準此,系爭抵押權所約定存續期間既於83年1月1日即告屆滿,且其所擔保之債權亦因債務人如數清償而告消滅,然抵押權人即被告迄今仍未辦理塗銷,顯對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即原告之所有權行使構成妨礙,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應將系爭土地其上系爭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7490元自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法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