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婷儀┌───────────────────────────────────────────────────┐│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