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8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關於利息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按利率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請陳報利息起算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