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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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請人 劉芷芸 代理人 黃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黃騏煇 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黃騏煇間離婚等事件」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