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蕭亦茜 被告 湯景任 法定代理人 湯俊雄
蔡美滿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
呂思頡 律師 張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損害賠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廖鳳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