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22號聲請人 鄭珀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明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補正本票原本1紙。
㈢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