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88號原告 江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巧言 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後述第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何巧言之戶籍謄本。
二、陳報原告之年籍資料(身分證統一編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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