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