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 葉昆河 相對人 林葉貴米 上列聲請人葉昆河因與相對人林葉貴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葉昆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標的:彰化縣○○鄉○○段0707、0000-0000及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乙份到院,該謄本須有完整之「土地所有權部」,不得以節本或影本代替之,俾利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707、0000-0000及0000-0000地號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乙份到院,以利本院之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葉貴米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