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98號
原 告 陳百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由靖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由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本票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